我国对三次工业的区分始于1985年。为习惯树立国民生产总值计算的需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算局《关于树立第三工业计算的陈述》,初次规则了我国三次工业的区分规模。
修订《国民经济职业分类》后,对原三次工业的区分规模进行了调整,拟定了第二版《三次工业区分规则》。
国家计算局在修订《国民经济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基础上,拟定了第三版《三次工业区分规则》。
国家计算局又依据新公布的《国民经济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第三版《三次工业区分规则》进行了修订。
三次工业的区分大致依照国民经济职业分类类别的次序顺次归类,其间,比较特别的是,将A类别“农、林、牧、渔业”中的大类“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B类别“采矿业”中的大类“11挖掘专业及辅助性活动”,C类别“制造业”中的大类“43金属制造的产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三个大类界定为第三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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