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方针施行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则,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依照《中小企业划型规范规则》(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规范规则》(银发[2015]309号)中的经营收入目标、财物总额目标确认。其间,财物总额目标依照交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底值确认。经营收入目标依照交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认;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依照以下公式核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践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践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含交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交税评价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纳税方针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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