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财物: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产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力,且该权力取决于时刻消逝之外的其他要素,与应收账款是不同的。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而合同财物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力除了时刻消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
企业在客户实践付出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敷衍之前,现已向客户转让了产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产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首要运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获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触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必定的处理。
2.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产品的责任;即企业在向客户转让产品之前,假如客户现已付出了合同对价或企业现已获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践付出金钱与到期敷衍出金钱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钱列示为合同负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产品之前,客户现已付出了合同对价或企业现已获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力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践付出金钱与到期敷衍出金钱孰早时点,依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收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产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首要运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触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必定的处理。企业因转让产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原则进行管帐处理时,不会再运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